不过嘛,这些歌曲创造的价值,大头肯定是归属于公司的。
经过友好的沟通,“洛家姐弟”达成了一致协议,只是情况稍微特殊一点。
众所周知,大多数唱民谣的都很“穷”,除非名满天下。
洛莉虽然年轻,但在民谣圈子知名度可不低。
若不是因为这次《音为爱》的邀请,她在整个炎夏歌坛之中,还真没多大名气。
所以,相比歌坛明星来说,洛莉也很“穷”。
两歌,合约有效期均为1o年。
“租赁费”每年合计1oo万,“物管费”每年合计2o万,每年总价12o万,每年付一次!
要是洛莉一年连1oo多万都赚不到,干脆就别当“明星”了。
有人会问了,为什么洛凌还要设置为“租赁费”和“物管费”,直接打包价不就行了吗?
不行!
有些费用,可以少给或不给,但不能不收!
创作者的分成,是必须存在的!
哪怕是弄虚作假,象征性都要给,这是规矩!
其次,洛凌每年要收“物管费”还有另外一个原因——让歌手好好唱,好好活。
某个歌手将洛凌的某歌唱火了,但突然因为某些原因被公司封杀,完全不给演出机会。
没关系,“物管费”的另一层意思,就是这歌合约期内的改编权、翻唱权,你饿不死!
不能登上舞台又何妨?
只要歌曲足够好足够火,如果出现在大型舞台,每改编一次或翻唱一次,给个几万块不过分吧?
一年只要能转让个五六次,那也是几十万,过点“辛酸明星”的生活,也能活下去是吧?
更何况,你还可以全国各地打假打侵权,一打一个准!
洛莉和朗格算了算总价,一歌1o年6oo万,贵是贵了点,但可以每年付一次,思然够意思了。
而且别说1o年6oo万了,加入了这两歌的专辑一上市,一年跑不够6ooo万都算我嗓子不好。
更何况是授权给本人呢。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洛莉还悄咪咪给洛凌八卦了一下。
舒新儿和黄进,吵得很凶。
摇滚和戏曲的结合,炎夏不是没有先例,但时间太仓促,黄进的实力不足以完成本次创作。
洛凌耸耸肩,表示与自己无关。
大家萍水相逢,连点头之交都算不上,关我屁事。
洛莉看向了朗格。
朗格平淡如水的面庞之上,竟然有些不好意思:“能不能劳驾你给思然带个话,帮忙给谱个曲?”
额,这弯弯绕还真是九曲十八弯。
洛凌笑道:“词已经写好了?”
“对。”朗格虽然有些羞愧,但还算坦然,“看了《音为爱》大纲之后,我就提前准备这一期的创作了。但……实在不擅长。”
洛莉也补充道:“别说他写了,我的声线,估计也恼火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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